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站点介绍
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实验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帽儿山站 更新时间: 2015-11-28

为了保证各类监测样地样地设施的连续性和避免重复研究,规范台站管理保障各类服务正常开展,特此制帽儿山站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实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在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进行科学研究、监测、教学、示范而使用到本站所管辖的科研样地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在帽儿山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使用台站样地、设施、设备须填写《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经站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三条 设施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方在使用本站样地设施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  使用样地时必须遵守本站的相关样地管理制度,严格地在申请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如需更改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3)  严禁随意砍伐盗伐林木、破坏样地设施,如需林木样本采集须向本站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4)  样地设施共享人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标注或说明利用本站样地设施,并在论文中署名或致谢帽儿山森林生态站。

(5)  通过本实验样地获得的相关研究数据,在文章发表后,或者实验结束后2年提供本站进行保存,并录入国家生态系统网络共享平台。申请使用人和本站具有共同所有权。

(6)  使用方在成果发表后半个月内,必须将使用本站样地设施所形成的成果(论文或报告等)交本站保存(含电子版与文本版)。

(7)  使用方必须根据本站样地设施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8)  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本站样地设施的使用权,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提供方所提供的本站样地设施及许可的用途。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本站样地设施时,同时提供本站样地设施的相应样地设施说明和使用说明。
版权所有: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 京ICP备05002838号-58
Email: mef@cern.ac.cn TEL:0451-82190509 技术支持: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 •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