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拥有的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条 使用本站所拥有的数据须提交数据使用申请,填写《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经站长审批同意后,由数据管理组再两周内分发进行使用。
第三条 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必须根据本站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使用方仅限于在申请范围内使用本站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提供方特别许可的除外。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本站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本站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本站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本站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本站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本站固定研究人员可免费共享本站数据(特殊数据除外);非站内固定研究人员须付费共享,常规监测数据单价:0.1元/个数据,特殊数据示情节而定;一个数据是指一次观测或对一个样品测定的一个单项所得到的一个数值,用同一测定方法,在同一点、同一时刻测定的多个瞬时值,按多个数据计,平均值按求值所用数据的个数的50%计数据个数;某个数据只是由几个测定值计算而得,按测定值的个数计算数据个数,文字、图件、照片等其它数据,按数据文件的大小计数据量,每1k字节为一个数据。
(5)当年的常规监测数据不提供共享,只支持站内人员在站上的相关研究课题,自第三年开始自动成为开放数据,提供共享。
(6)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7)数据共享人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标注或说明数据来源,并在论文中署名或致谢帽儿山森林生态站。
(8)使用方在成果发表后半个月内,必须将使用本站数据所形成的成果(论文或报告等)交本站保存(含电子版与文本版)。
第四条 提供方所提供的本站数据及许可的用途。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本站数据时,同时提供本站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本站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承担因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和任何责任。